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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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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卫行业相关专家参与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中环协”)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中环协的行业引领作用,提高中环协在行业内的技术权威性,经理事会同意,成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

 

第二章  职能界定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产业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定;

2.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对政府部门委托中国环协办理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或进行咨询、评审;

3.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和影响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议题,召开技术研讨会,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

4.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对环境卫生行业的科技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考察调研、论证、评价和咨询;

5.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和评价工作,标准制修订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6.参与环境卫生行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等的初审和评审工作;

7.在协会组织下,参与编制环境卫生行业年度分析报告和年鉴等工作;

8.承担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专项服务和技术服务;

9.完成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及时联络和反映环境卫生行业科技人员的诉求。

第四条 专家委与中环协合署办公,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章  专家委组织框架

第五条 专家委既是中环协的技术咨询机构,也是环境卫生行业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织。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人数拟定300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日常事务由协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专家可根据自身知识结构选定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划分参见附件一),一般不超过五项。可视行业及发展需要,调整相应的专业方向划分。

根据专业方向形成相应的专业性专家组,当专家组成员超过100人时可成立专业性专家委员会。专业性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专业性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章  专家委工作模式

第八条 专家委一般每年召开1-2次综合性会议,通报专家委的工作,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从专家委中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常设专家组,按需要集中在协会活动,讨论和研究与行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或直接承担协会的研究课题。

第十条 根据协会的研究课题或专项任务,按照其专业性质、要求,从常设专家组和专家委中选聘专家,以课题组的形式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课题的管理实行“首席专家”制度。协会部门负责人根据课题的任务情况和自愿原则确定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全面负责组织和完成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组的成员及组成情况由首席专家提出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理事长审定后聘用。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即解散。

 

第五章  专家委入会条件

第十二条 专家委成员拟由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规划设计及咨询等单位专家构成。入会审批主要参考其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科技成果和知名度,同时考虑其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在行业的地位。

第十三条 专家委成员要求要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年龄适宜,身体健康,热心并善于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会员。

第十四条 专家委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了解、掌握环境卫生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在环境卫生领域的研究经历和相关成果,或在应用领域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或在推动环境卫生行业重点领域科技进步发挥过积极作用。

 

第六章  入会程序

第十五条 专家委委员由中环协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并填写中环协专家委专家信息表(格式见附件二),由中环协归口部门审核,根据委员任职条件和要求遴选,提出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专家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由中国环协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要求遴选候选人,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中环协颁发“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证书上注明专家专业方向)”或“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XX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并注明聘任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未经专家委的许可,专家委委员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专家委在咨询评审活动中,不可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委员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