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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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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及《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细分需求和本会发展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体现行业细分特征设立、专门在某一细分领域开展活动、并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XXX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应当执行本会章程。

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的领导与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本会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内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批准,方可以分支机构名义签署相关协议。

第八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3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6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相关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开展本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并在本会网站建立本分支机构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本分支机构动态信息,本会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分支机构建立的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服务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要求在网站中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本会分支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

要在分支机构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本会网站。

分支机构以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服务平台名义独立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本会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归口联系,业务工作由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换届、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本会秘书处或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联合发起,经本会秘书处讨论,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分支机构建设规划;

(三)该细分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主要业务范围冲突;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依托/挂靠单位。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依托/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三)提供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待遇;

(四)本会秘书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依托/挂靠单位的正式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规则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单位会员);

(七)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挂靠单位筹备组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筹备组依据成立批复文件开展筹备工作,并择时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审议通过分支机构工作规程/规则;

(四)成立大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本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颁发证书,刻制并批准启用分支机构印章;

(五)分支机构成立当年,由本会秘书处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和年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

    (一)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分支机构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会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依托/挂靠单位,并一次性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等变动事项,分支机构秘书处需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会秘书处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并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协会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变更依托/挂靠单位,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一)不能向分支机构秘书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保障工作人员待遇的;

(二)分支机构成立1年内未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三)无特殊原因超过换届时间1年以上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造成分支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实施。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上一届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

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秘书处在届满前30日内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本会秘书处审核。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分支机构秘书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本会秘书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环境卫生行业发展需要,本会可提出注销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分支机构的注销或撤消,须经本会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并由本会秘书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没有发展前景的;

(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三)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则撤销该分支机构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拒不接受本会领导,损害本会声誉;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等简称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侵占、私分、挪用资产、账外建账等情形;

(四)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拟注销或撤销的分支机构由本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

召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体委员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并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秘书处并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依照本办法、《工作规程/规则》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副秘书长。主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委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专门设置或由副主任委员兼任,由分支机构推举并由本会聘任。

秘书长原则上从主任委员单位或挂靠单位中产生,经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主任委员、秘书长三年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如遇延期换届的情形,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全体委员大会、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应为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并不得由违反犯罪等其他不适宜担任秘书长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代表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全体委员大会或主任委员会决定;

(三) 决定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秘书处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需经本会批准并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确定工作范围,并在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努力发展环卫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成为本会会员,为本领域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等相关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委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或政府反映委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组织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委员单位、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难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六)组织本领域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积极开展本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十七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本会备案后方可开展。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八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十九 分支机构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本会批准,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本会备案,并在本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四十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本会审批或备案。

四十一 分支机构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依托/挂靠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本会对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在本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发展本分支机构的会员,所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会员。可接受本会委托,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所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及时足额缴入本会账户并由本会开具会费专用票据。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四十八条 经本会同意,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四十九条 凡是以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活动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管理。

凡是以本会或本会各分支机构名义与其他合法组织共同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包括活动收支的权责,并将协议、活动通知与活动经费预算一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由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主办、其他机构承办的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活动经费来源、预算与各自权责。如果有收费行为,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财务账面管理,否则视为私设小金库。

    凡是以本会或本会分支机构主办、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否有收费行为,事前都应当有经费预算,事后都应当有经费决算,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本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建立考核与评估制度,并根据客观原因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整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考核与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对分支机构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每年由本会秘书处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根据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对分支机构及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激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分支机构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

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可以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0年5月20日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