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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经营服务性活动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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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会经营服务性活动的收费,增强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我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会经营服务性活动主要包括组织行业交流研讨、展览展示、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不得超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不得强制会员或行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参加我会组织的会议、展览、咨询、培训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会员或行业相关的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或为我会赞助、捐赠。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私设账户、以我会名义多头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经营服务性活动的费用,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引会员或行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参加活动。
第四条  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并实行服务价格市场化,根据市场需求、服务成本、活动举办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服务性活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组织研讨会、交流会等,应根据会议时间、地点、规模、会议服务项目与内容、会务安排、场地方价格等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组织展览展示活动,应综合考虑场地租用、物料制作与运输、展位搭建、广告需求、媒体宣传、现场服务等因素,并根据活动举办地消费水平、场地方价格和活动收支预算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提供咨询服务(包括行业政策与信息咨询,技术、产品、设备、市场咨询,行业与市场调研,规划、设计咨询等)和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特定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预测、专题调研、评估评价、技术推广等),应根据服务项目和内容、同类服务市场价格,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收费金额。
第八条  组织行业培训(包括环卫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解读培训,环卫相关技术技能培训,环卫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等),应根据培训时间、地点、规模、授课人员、教材、食宿安排、场地价格等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对于经营困难尤其是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会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适当降低或减免相关服务收费的措施,以减轻会员企业的压力。
第十条  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收取相关单位的费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或协议并严格遵照履行,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在充分考虑我会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勤俭节约意识,力所能及地压缩自身费用支出成本,适时调整各项经营服务性活动收费标准,切实防止过高收费。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通过理事会会议、协会年会、会员大会等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切实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