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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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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对外投资活动,加强资产管理,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本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本会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独资、参股、合资等方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增资)等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

第三条  本会开展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规定,围绕环卫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适应本会业务范围、可作为有效补充和拓展的投资。

第四条  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利用财政专项拨款及其结余、政府购买项目经费及其结余对外投资;

 (三)其他与我会业务范围无关的领域。

第三章  对外投资程序

 第五条  本会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有需要开展对外投资时,应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并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开展对外投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对外投资事项的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讨论内容包括:

(一)开展对外投资的目的、背景、作用等;

(二)投资内容及与本会业务范围的相关性、投资规模与方式、经营目标与收益分析、投资风险与可控性等;

(三)出资金额、持股比例、资金来源、主营业务等;

(四)合资合作方情况(资质、能力、信用等)、合作模式、各方权利义务等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名称和章程等;

(六)对外投资事项属非首次对外投资(含增资扩股)的,应提供之前对外投资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必要时附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  投资设立经济实体,在履行本会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如经营范围中有属于国家规定的后置审批事项,还应及时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条  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情况,应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本会对外投资活动接受登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由本会实施日常监管,履行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处置管理权等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可委派相关人员担任投资实体的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但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应当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本会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避免低估无形资产价值、泄露无形资产秘密等情况发生,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投资实体的财务监督,确保本会及时足额获取对外投资收益,实现对外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做好对外投资收益的使用计划,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统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益不得在管理层、工作人员和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全部或部分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当履行上述内部民主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转让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应当组织被投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并按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委托实施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转让事项,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应当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对外投资应当依法评估,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最低转让价格。首次挂牌转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被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组织清算。         

第二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整理相关文件记录、会计账簿等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同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