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官方网站     

  |  EN
首页  > 关于  > 协会概况  > 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秘书处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对外合作活动与合同、资金管理,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作为独立法人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合作关系,须根据合作事项的内容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拟定合同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合作类型和内容明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涉及款项往来的合同,应明确款项金额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合同的办理实行审批制,由经办人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批,批准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作合同。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需要签订合同时,由本会作为签署方,且合同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提交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批,批准并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合同本会保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综合事务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登记以及合同的寄发、接收和存档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用印。

第九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要做到印章位置准确、端正、印章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合同页数超过1页时,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签订各类合同时原则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章时,由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后由综合事务部办理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款项往来的合同,办理完毕同时提供1份原件或复印件给本会财务部,作为收付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合作事项、时间进度、款项支付等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和向相关领导汇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补充、终止履行相同程序。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和所有合同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出借或携带外出。因特殊情况需带离,须经驻会副会长(秘书长)批准;使用完毕应及时返回,严禁将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交与他人。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或合同遗失,应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