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管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应科学、严密、完善,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当年的财务预算和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后,应严格执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六条 每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听取前一阶段的财务工作报告,驻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每季度听取一次财务工作汇报。
第七条 会员会费标准分别为:
(一)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8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主任、分会会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分会副会长)单位、分支机构秘书长单位、监事单位8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八条 会费缴纳及相关规定:
(一)会员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
(二)会费可选择按年度缴纳或按届缴纳;选择按届一次性缴纳的,可免除一年会费。
(三)会员会费按自然年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四)每年新入会的会员,应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1.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的,会员证书有效期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2.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完成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的,会员证书有效期自缴费当月起,至第三年的3月31日止。
第九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于2025年12月20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