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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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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及《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根据行业细分领域和本领域发展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和体现行业细分特征设立、专门在某一细分领域开展活动、并经本会批准成立的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全称应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XXX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应当执行本会章程。

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与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会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本会宗旨,结合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确定工作范围,并在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努力发展环境卫生行业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成为本会会员,壮大分支机构委员队伍;

(二)为委员单位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接受各级政府委托或本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等相关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协调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委员单位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或政府反映委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组织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委员单位、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难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六)组织本领域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积极开展本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主办或联合开展的活动应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的宗旨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编印或合作编印出版物须报本会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加入境外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备。参加国际活动,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十四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一般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告,其内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材料。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的会议论坛及展览展示活动;

(四)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重要大型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明确各方权力、义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并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一般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在活动举办60日前向本会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在内容上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商榷调整或者合并,不得跨业务领域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全部收支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第十九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印章实施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办本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一)分支机构建立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域名和网站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

(二)应当在分支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本会统一的标志,并注明分支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应当在分支机构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至本会网站。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应悬挂标明分支机构全称的牌匾。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设立、变更、换届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不少于20家)联合发起,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该细分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企事业单位、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名称和主要业务范围冲突;

(五)有积极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的牵头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三)提供分支机构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待遇;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牵头单位的正式意见;

(三)拟任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意见;

(四)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单位名单;

(七)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由牵头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依据批复文件择日召开成立大会。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并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新一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秘书长等可由上一届委员会提名。换届程序如下:

(一)由上一届委员会在届满前至少30日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本会秘书处;

(二)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换届大会;

(三)换届相关材料及时报我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或撤销,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可自愿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三年一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修)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宜。

召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大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全体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

主任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可根据情况设立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委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经全体委员大会选举,分支机构秘书长可采用选举或聘任;

(三)主任委员、秘书长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如遇延期换届的情形,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主任委员应在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

(二)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领导本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 决定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分支机构委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可在本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民政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另行收取会费,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活动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财账管理。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建立考核与评估制度。

第四十五条 由本会秘书处定期组织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考核与评估的结果,对相应分支机构及负责人进行表扬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激励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