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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卫生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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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环境卫生行业信用建设、规范环卫企业诚信经营、促进环境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环境卫生行业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卫生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依据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客观、专业的评价,确定信用级别,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行政监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相关评比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组织开展,设立指导机构、执行机构与评价专家组。
第五条  指导机构及职责。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为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发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及办法;
(二)批准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规则和实施程序;
(三)授权、指导、监督执行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四)审定、批准、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五)处理信用评价活动中的申诉和投诉;
(六)指导建立和完善全国环境卫生行业信用平台;
(七)研究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执行机构及职责。信用委下设办公室,为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起草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规则和实施程序,编制信用评价相关工作文件;
(二)受理企业申报、信息核查、组织评审等工作,进行信用评价结果及各类名单的日常管理和发布;
(三)组织行业专家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企业信用档案与信用信息数据,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五)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价咨询、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的宣传、推广与应用;
(七)开展与信用评价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评价专家组。评价专家组成员由行业专家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对申报企业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报信用委。评价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环境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信用评价: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从事环卫及环卫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存续期达到三年以上,经营状况稳定,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三)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投诉举报记录;
(四)协会会员及各省级环协会员优先。
第九条  参评单位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被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一)批评;
(二)取消参评资格;
(三)已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评;
(四)因虚假申报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耗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根据环境卫生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通过信息公开、动态管控、资源共享的方式,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客观。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综合素质指标、管理体系指标、财务状况指标、服务能力指标、信用管理指标等内容,见《中国环境卫生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二)。
第十二条  信用级别划分为三等五级,从高到底依次为AAA、AA、A、B、C。各级别含义及划分标准为:
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优秀,抗风险能力很高,要求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高,要求评价综合得分80~90分(含80分);
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较好,抗风险能力较高,要求评价综合得分70~80分(含70分)。
B级表示企业信用一般,抗风险能力一般,要求评价综合得分60分~70分(含60分);
C级表示企业信用差,抗风险能力弱,评价综合得分60分以下。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价、评价公示、结果审定、结果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经自检符合本办法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可提交相关纸质及电子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中国环境卫生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企业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一)协会会员单位可直接向信用委办公室提交材料;
(二)协会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可向分支机构提交材料;
(三)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卫协会或分会(以下简称“省级环协”)会员单位可向所在地省级环协提交材料;
(四)其他单位应向信用委办公室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申报单位符合申报资格。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受理单位退回并向申报单位发送资格审查意见;通过资格审查的,由受理单位填写资格审查推荐表。协会分支机构及省级环协将资格审查推荐表随同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至信用委办公室,进入下一步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评价。信用委办公室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专家通过资料审阅、共享信息调用等,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并形成拟公示的企业信用等级报信用委。评价专家可对参评单位提出质询,必要时可通过社会调研、现场核查、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评价公示。专家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在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信用委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结果审定。公示结束后,信用委办公室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信用委审定形成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结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由信用委通过协会官网、公众号、行业媒体等平台进行公开发布,并向参评单位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二十二条  信用委办公室对信用等级证书发放和收回登记造册,并做好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信用等级下降或被取消,由信用委收回原信用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一)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有效期满后,企业未申请复评的,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二)企业可在取得信用级别满1年后申请信用级别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延展3年。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三)有效期内,企业须自觉接受信用委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信用委对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监测与信用评价复查,若发现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不良信息,将及时进行核实,调整其信用等级,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标记。
(四)在日常动态跟踪监测中,对于发现的严重失信行为,可由信用委及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者,应撤销其获得信用级别,收回信用级别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凡被取消信用级别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评价。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在信用动态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被列入相关行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
5.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加大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力度,利用协会多种信息平台及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开宣传,树立环境卫生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条  引导企业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标识,如企业宣传、产品包装、产品销售、项目投标、荣誉申报等。积极开展协会会员信用积分累积和特色延伸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环境卫生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优惠便利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健全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向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积极推介信用评价结果,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向参评企业收取评价费,工作所需专家费、场地费、资料费、证书制作费由协会统一支出。须对参评企业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参评企业支付。
第三十一条  信用评价开展过程中如涉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使用,相关费用由参评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费用管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评价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加信用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员及其他参评企业可对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反馈至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工作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及时查处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应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