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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这些误区你涉足过吗

来源: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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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话题】


作者:毛达(深圳市零废弃环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执行主任、环境史博士)


  自2000年住建部公布首批8个试点城市以来,垃圾分类在我国推行已有二十多年,但一些明显不合理或似是而非的做法总在被重复,致使公共资源浪费了不少,收效却不显著。2016年末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进入到“制度推行”的崭新阶段,在不少地方陆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越是在充满希望的时候,越有必要识别出过往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的种种误区,让先进者不再反复,让徘徊者能回归正途。


  误区:分不好没关系,还有人帮着兜底


  对策: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分类投放


  分类投放是垃圾分类全链条的起点,它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在于居民,但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这项工作推着推着,就有人开始代替居民来做,或是保洁员,或是分类指导员,甚至是明确设岗的“二次分拣员”。显然,垃圾分类如果异化成为“先混后拣”,那么无论从资源投入、产出质量还是精神文明建设等多个角度看,都达不到它原本的目标和要求。因此,分拣环节即便存在,也必须要以每一位垃圾产生者的分类投放为前提,且其操作场景和时间不能与居民投放环节有重叠,避免给公众传递“分不好没关系,还有人帮着兜底”的错误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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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垃圾分类宣传志愿者在小区垃圾定点分类投放点分拣垃圾。新华社发


分类投放轻易被二次分拣代替的重要原因,在于不少管理者认为“公众难以改变”,或者说对公众行为改变和习惯养成缺乏信心。不过,很多时候,把公众改变看得过于简单,也会产生问题。意识提升、行为改变肯定离不开宣传教育,很多学术研究也都确认了这一点。过去十多年来,我们身边的垃圾分类宣教活动不可谓不多,但为何没有带来居民行为的明显改变?其重要原因是宣教的内容和形式缺乏认真设计,经常只停留在“贴标语”“办讲座”“搞活动”“送桶送袋”这些传统做法上,导致信息传递过于单向且不够连续,对受众的思想触动程度低。


实践证明,宣教活动要做得有效,需识别出真正能影响公众行为改变和习惯养成的关键因素,并据此设计出相应的内容和形式。上海复旦大学可持续行为课题组在分类行为改变的议题上做了长达9年的跟踪研究,识别出一套行为改变的关键影响因子,包括基本知识、基础技能、对活动实施能力和结果的信任、一定的规范、必要的设施和资源、责任划分、情感激励等,还建立并反复验证了一个从树立分类意愿到养成习惯的行为理论模型。


根据模型,课题组对上海市近年来之所以能在街道层面大规模、快速提升居民分类投放的效果给出了科学解释:一是确保基本硬件设施到位,包括夜晚照明、冬季暖水这些会显著影响居民分类投放意愿的辅助设施;二是通过志愿者辅导、宣传、保洁员行为调整等多种方式,让居民认识到自身的主体责任,即谁产生垃圾谁负责分类投放;三是安排经过培训的志愿者或督导员在投放地点有序值班,特别注意值班过程中“动口不动手”,即原则上只做口头提醒、引导,不直接帮助居民进行投放或分拣。通过观察社会组织在一些社区的成功实践,课题组还强调,相比简单的信息供给,大量的人际互动更能引发居民意识和行为的改变,这也从学理上说明以往那些相对简单的宣教方式必须改变。


误区:过于方便,随时随地可以投放垃圾


对策:在方便和有效之间取得平衡


上海成功实施垃圾分类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是“撤桶并点”,即将社区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和时间相对集中起来,这一模式已成为很多其他城市开展垃圾分类的标准动作。“撤桶并点”在施行之初遭遇过不少阻力,因为有些地方本来垃圾投放点设置得很密集,甚至每个楼层两三户就共用一组垃圾桶,撤桶意味着使部分居民的生活方便程度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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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生活垃圾分类科普展示馆,工作人员带着小朋友体验环保手工制作。新华社发


如果再往前追溯,当初一些物业公司把分类桶设置到居民家门口的做法,本有“鼓励”分类投放的初衷,其背后的假设是,并非居民不愿意分类,而是不方便,只要方便了,自然就能配合。现在看来,这是一种认知误区——过于方便、随时随地可以投放垃圾,会使公共监督和邻里监督变得很困难,反而让分类效果变差。由此可以看出,垃圾分类不仅要考虑对投放者的便利性,更要考虑如何在方便和有效之间取得平衡。而且,方便不光是居民的方便,也要有其他主体的方便;有效不仅是分类效果,也要考虑成本投入。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上海“撤桶并点”模式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它找到了投放过程监督和管控投入成本的平衡。


运用激励机制肯定能促进垃圾分类,但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如何把握度,却需要注意。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不少地方都推出过积分制、绿色账户这些做法,其共同特点是通过经济奖励促使居民分类投放。效果肯定是有的,因为只要有足够的经济回赠,不管是实物、现金还是消费折扣,都可激发不少居民参与。问题是,这种做法是否可持续和健康?


综合很多地方的实际来看,要达到激励效应的门槛,经济回馈往往超过废弃物本身的市场价值,某种程度上变成“花钱买垃圾”,这显然违背了经济规律,难以持续。而且,一旦经济激励停止,又无其他行为干预措施补充,一时获得的分类效果就会很快消退,对公众树立长期的垃圾分类责任观无益。如今,在各地逐渐立法确定垃圾分类是公民责任义务的新形势下,过度使用经济激励措施更显得不合时宜。


误区:各种处理“神器”可快速解决厨余问题


对策:把分类处理设施的准备放在前面


  不计成本代价追逐短期效果,多少反映出一些管理者或实践者“急于求成”的心态,而这种心态也体现在厨余垃圾处理的技术选择上。从废物类别上看,垃圾分类的一大难点在于厨余,因为不仅在投放端居民会觉得麻烦,在运输、处理端也需要专门管理和一定的时间投入。比如好氧堆肥,处理周期达45~60天,相比填埋和焚烧作业来说慢了许多。正因为如此,有企业推出了各种厨余处理“神器”,以迎合各方快速解决厨余问题的需求,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24小时堆肥机”以及安装在家庭厨房水池的厨余粉碎机。


快速堆肥机购买价格不菲,运行成本也很高,即便如此,仍有很多地方和单位趋之若鹜。科学研究表明,它的处理产物并非真正的有机肥料,只是经历了烧焦和脱水过程的废物,直接施用可能给土壤造成严重损害。再说厨余粉碎机,把厨余打碎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既让居民感觉很便利,也使环卫部门省去了单独清运的麻烦。然而,只要稍稍有些常识,就知道这不符合环保的原理,因为它并没有真正处理垃圾,只是将垃圾转移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难度和经济成本更高。事实上,这些“求快”导致的负面后果始终存在,但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识别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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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中心幼儿园,小朋友参加垃圾分类小游戏。新华社发


根据复旦大学可持续行为课题组的研究,分类后垃圾的最终去向和处理结果对居民分类行为的延续是一项关键因素——如果居民知晓分出来的垃圾得到很好的分类处理,那么分类行为肯定会得到强化;反之,如果发现分出来的垃圾又被混合,或者没有得到合理处置,则会开始怀疑自己行为调整的意义,继而产生负面反应。


近几年,随着分类收集、运输能力和执行效果的改善,影响公众对行为改变结果信任的主要问题变成了分类处理设施的不足和处理能力的缺口。以分类效果最好的上海市为例,截至2020年6月,上海居民每天能分出的厨余垃圾达到9600吨以上,而当时该市的生化处理能力仍有几千吨的缺口,使得相当一部分被分离出来的厨余垃圾不得不送往混合垃圾处理设施。


从履行职能的角度,各地政府应把分类处理设施的准备放在前面。这里所说的准备,不一定是马上要有建好并运行的设施——这也不符合大多数中国城市目前垃圾分类制度推行的现实,而是至少要有能够向公众说明的设施建设规划,好让居民有清楚的预期,相信自己的坚持和等待值得。


误区:整体外包,自己当“甩手掌柜”


对策:多元共治,有效引导、管理第三方


政府部门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很多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把辖区内的垃圾分类整体外包给第三方公司,特别是一些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企业,自己却成了“甩手掌柜”,只去做些表面考核的工作。这种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是企业本身的经营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一旦出现问题服务中断,会严重影响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信任;二是企业的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甚至是短期利润,缺乏对垃圾分类工作整体性和长远性的考量。这种风险已经在很多地方成为事实,对垃圾分类进程造成了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除了树立和强化政府的引领作用,没有更好的办法。最近一些地方的“党建引领、多元共治”模式,以及政府通过完善垃圾分类考核标准、体系,有效引导和管理第三方服务的新做法,值得研究和推广。


对于一些回收有困难的垃圾,比如低价值回收物、有害垃圾、电子废物等,不少地方政府很想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一种常见的做法是给回收业者直接经济补贴,背后的假设是市场失灵,政府应当伸出调控之手。此假设没有错,但政府的手该怎么伸却值得商榷,是通过转移支付把回收不经济的东西都“包圆”,还是更好地落实已经在试点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从成功国家或地区的经验看,由生产者直接履行回收责任、承担回收费用,既可提高难回收物的回收率,又可反向促进企业革新产品和包装设计,使垃圾从源头减量。这种干预形式的转换,并不排斥政府的转移支付和补贴,而是把它用到更有效的地方。笔者在韩国考察时了解到,有些产品在最初纳入企业回收责任时,政府会参与进来承担一部分启动成本,为的就是让体系先运转起来,再逐步让企业具备履责能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垃圾分类制度在宏观推进方面一直存在“九龙治水”的情况,有住建、城管、发改、生态环境、卫健、精神文明办等众多部门参与其中,但彼此的责权分配不够清晰,相互协作不够顺畅。为此,需要建立一个更高位阶、跨部门的机构或机制来完善顶层设计与部门协调,以便更有效地推进我国下一阶段的垃圾分类工作。


(光明日报记者张亚雄整理)


  《光明日报》( 2021年09月11日 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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