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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作者: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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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对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与评选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中国人居环境奖包括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两类。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其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建成区。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授予在改善人居环境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项目,其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县城、镇)建成区或者村庄。


《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县)要在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除此之外,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的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应符合《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要求,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命名,编制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城市基础设施档案,已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已获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的,在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时,可予特色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范例)的城市(含直辖市的区)和县要在生态宜居、健康舒适、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整洁有序、多元包容、创新活力和宜居乡村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价值的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已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无障碍建设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奖项的示范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管理办法》对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进行了规定。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申报主体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其成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奖项评选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评选程序包括申报材料预审、第三方评价、社会满意度调查、现场考评、综合评议、公示及命名6项。


在动态管理及复查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命名有效期为5年,获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的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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