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实施,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促进本会标准编制工作规范健康有效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格指南》、《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申报要求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编制费用由本会和参与编制并自愿交费的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担,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收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根据所编制标准的内容、篇幅、技术难度、编制周期与工作量、参与人员等,研究确定编制具体标准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标准编制费用预算和自愿交费的参编单位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一般标准单个单位收取不超过3万元,复杂或特殊标准单个单位收取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所收经费专款用于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
(二)标准立项的审查、论证和评估;
(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四)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等;
(五)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标准复审;
(九)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会团体标准经费使用项目包括资料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费、印刷(出版)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
第六条 加强和参与团体标准编制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实际和单位意愿确定收费金额。
第七条 参加标准编制并自愿交费的企事业单位,应与本会签订协议,明确交费金额、用途等,所收经费总额不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第八条 本会不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第九条 收取的标准编制费用纳入本会财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
第十条 费用支出应名目清晰,并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支出或报销程序,保存相关记录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各环节和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所收费用合理合规并切实用于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原文:20240906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