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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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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反映本会业务活动开展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本会阶段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会计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财务报告应在规范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

第四条  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全面、详实、准确并核对无误,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

第五条  财务报告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六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关注会计政策的变化和本会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依据事实如实记录和编制相关内容,不得隐瞒或虚报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应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必要时编制半年度、季度或月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由报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告应内容全面,记录和资料完整,格式规范,财务收支情况、结余金额应真实准确。

         第九条  财务报告由隶属本会秘书处的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完成并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报本会秘书长审核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并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年检。

第十条  做好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及时整理、保存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