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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垃圾处理一百问》(连载之二)国家环保政策篇

来源: 城乡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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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家对于生活垃圾处理有何指导性意见?

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2011年4月19日)规定:

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全面推广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餐厨垃圾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方式,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加快设施建设,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

2015年11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国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农村禽畜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答:(1)2016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2月2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基本解决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

(2)2016年12月5日发布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最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规范政策。《规划》要求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建设生

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大中型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3)2016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规定:

《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到2020年底,具备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要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城市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到2020年底,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继续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根据各地餐厨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等因素,统筹安排、科学布局,鼓励使用餐厨垃圾生产有机肥、土壤改良剂等。鼓励餐厨垃圾与其他有机可降解垃圾联合处理。

《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1924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1360亿元。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社会化运作,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体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垃圾处理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应用。

(4)2017年3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文件规定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31. 政府参与垃圾处理项目、污水处理项目以什么方式合作?

答:2017年7月1日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通知要求,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政府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各类资产参与,或以公共部门身份通过其他形式介入项目风险分担或利益分配机制,且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及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32. 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合作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2015年5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2号 规定:

现就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十九)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十)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 国家对垃圾处理项目采用什么管理办法?

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改委令第25号)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34. 公共服务领域垃圾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应向社会购买服务?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规定: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35. 垃圾处理项目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 垃圾处理项目所得的垃圾处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7. 垃圾处理厂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第四条 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的木塑板、废渣制砖等可享受先征后返50%的优惠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同时废止。

38. 我国对有机肥是否执行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通知 财税[2008]56号规定:

1.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享受上述免税政策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39. 有机肥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2015年第86号 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40. 我国对化肥是否还实行 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

答:财政部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规定: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号

化肥名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41. 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中央财政是否有补助资金?

答:关于印发支持有机肥生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农办【2014】156号 规定:大力扶持有机肥生产试点项目,扶持范围,纳入试点省份,具备项目申报条件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均可申报项目。项目种类主要包括: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尾菜、食用菌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项目等。鼓励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利用本省切块资金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扶持方式,单个试点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左右,由国家农发办单独安排资金扶持。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比例、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等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2.国家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是否有补贴?

答:农业部公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98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表示大力发展使用有机肥还要给予补贴。

《答复》表示,随着化肥工业的快速发展,化肥使用量不断增长。受成本和施用效果的影响,目前,农民选用有机肥的积极性不高,有机资源利用率低。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增施有机肥料。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农民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的政策,补贴金额每吨150-450元不等。

43. 国家对垃圾处理项目的用地、用水用电等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规定:“垃圾处理生产用电按优惠用电价格执行。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

44. 国家对垃圾处理项目是否有扶持资金的支持?扶持比例多少?

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地区〔2014〕97号)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补助投资优先支持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第八条 中央投资补助比例总体按东、中、西部地区分片确定(特殊流域和区域除外),补助比例分别为不高于30%、45%和60%。特殊流域和地区范围,以及特殊类型项目的补助比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予以确定。

第九条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上限,应根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确定。对于建设资金缺口较小、未达到中央补助投资上限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按实际需求安排中央补助投资。

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7〕245号  通知规定鼓励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推广PPP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如给排水设施和管线的建设及改造,电力设施建设及线路改造,供热及燃气设施和管道建设及改造,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公厕、消防设施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按比例补助并控制补助投资最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原则上东、中(含享受中部待遇的东部地区)、西(含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区)部地区的中央补助比例分别按 30%、60%、80%控制。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 (含兵团)的项目可按《方案》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

45. 新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奖励标准有哪些?

答:财政部 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财金[2015]158号 规定: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自2016年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46. 我国对节能减排方面的是否有补助资金?

答:财政部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161号 规定: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7. 环保公共服务国家是否有专项资金支持?

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256号 规定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市场发展。包括: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等。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预算管理:

每年4月30日前---- 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支持重点等。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财政部初步建议 进行审核后---- 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 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8. 国家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有哪些相关标准?

答:目前,国家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已有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GB18485-2014)》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针对垃圾综合处理仍未制定相关标准。

49. 国家在“十三五”规划中对于垃圾处理行业有何政策?

答:《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要求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着力在优化结构、增强动力、化解矛盾、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为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按照“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要求,“十三五”时期势必成为我国垃圾处理向垃圾治理转变的转折期。垃圾处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因地制宜、科学引导,城乡统筹、区域共享”。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应根据“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要求对指导原则进行调整,建议改为“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创新动力、多元治理,节约集约、共生循环,平稳运行、绿色环保”,最终形成垃圾多元、综合、全程和依法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局面,实现垃圾治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

50. 环保部:环保运营资质全面取消废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环保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同时指出,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未来企业不需要具备所谓资质,只需要业绩,从而进入市场经济轨道。

51. 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是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

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设单位无需再交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将由第三方验收。

52. 国家对于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领导干部如何追究责任。

答:《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8月9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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