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已正式印发,明确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他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方案》提出,2017年底,南昌市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宜春市中心城区、赣江新区南昌市区域,应根据国家要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赣江新区九江市区域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省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
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
《方案》提出,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垃圾逐步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并由各城市政府作出规定。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城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针对家庭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该省提出,要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
不按要求分类应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强调,要健全法规政策,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对分类执行对象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