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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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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会费是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规范会费管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依照《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务规章制度应科学、严密、完善,会计资料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协会会计人员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协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当年的财务预算和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后,应严格执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六条  每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听取前一阶段的财务工作报告,驻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财务工作汇报。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协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上一年的财务收支状况。具体报送要求由秘书处制定。

第八条  会员会费标准分别为:

(一)副会长单位80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8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九条  会员会费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

第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30日,经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