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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30天内混投3次以上可视为“拒不改正”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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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7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城管部门也同步开展执法。

《条例》规定,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实际执法中,什么情况要进行罚款,哪些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罚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个细则,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阐述。

“拒不改正”情形包括: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在城管队员责令改正后,30日内被发现垃圾混投3次以上的。

处罚金额在实际执法中按照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次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就是说,如果反复违反《条例》规定,违法成本就会随着次数增加而上升。

《裁量基准》指出,如果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投,视为情节更严重。首次发现且拒不改正、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幅度,分别提高到“50元以上150元以下”“150元以上200元以下。屡教不改的、乱扔垃圾情节严重的,都可能予以顶格罚款。

对单位来说,“将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和干垃圾混合投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这三种行为的处罚幅度也各有不同,金额在5000元至5万元不等。

《条例》还多次提到“逾期不改正”情况。《查处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复查;城管执法部门复查发现仍有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对于整改前置类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罚款。

《查处规定》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

《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共有13项,其中10项着眼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环节,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余3项则聚焦源头减量,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文化旅游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查处规定》明确,除“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可当场责令停止并处罚款外,其他违法行为都要求“整改前置”。

        在垃圾强制分类起步伊始,上海城管执法部门仍将以教育、劝导为主,给市民或企业改正的机会,并不以处罚为最终目的。                   摘编自《中国环境报》(20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