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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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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行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健全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环境卫生行业内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组织评价单位”是指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主持评价单位”是指组织评价单位或受组织评价单位委托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单位。

“评价委员会”是指由主持评价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组成的,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临时性学术组织。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根据不同情况将采用以下形式:

(一)检测评价:由主持评价单位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是指依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设立的国家级和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科技成果,由检测机构出具测试证明,并由主持评价单位聘请少数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后作出结论。

(二)通讯评价:由评价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函审方式进行审查、评价,并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主持评价单位指定专家负责汇总函审意见后作出结论。

(三)会议评价:召开专门评价会议,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涉及多个学科或多个技术领域,或需各方面专家讨论、现场演示、考察,或要求参加课题的研究人员答辩的科技成果可采用此形式。

检测评价、通讯评价和会议评价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章  评价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科技成果评价:

(一)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成果评价要求;

(三)科技成果技术先进,基本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包括评价申请、形式审查、签订合同、组织评价、作出结论及成果登记。

第八条  评价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可由项目或课题研发单位、成果使用方等相关单位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申请遵循自愿性原则。申请方按《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书》(参加附件)要求提交相关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  形式审查。组织评价单位对申请方提交的评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基本格式要求等。

第十条  签订合同。形式审查通过后,申请方与组织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

第十一条  组织评价。主持评价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作出结论。组织评价单位根据评价意见作出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成果登记。组织评价单位对完成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归档。

 第三章 评价资料与内容

第十四条  评价申请方应向主持评价单位提交如下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齐全:

(一)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二)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五)论文、标准、专利、专著、软件等科技成果;

(六)科技查新文件;

(七)用户应用证明;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九)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是否达到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

(三)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等是否准确、完整;

(四)有关工艺、工装文件是否可以指导生产;

(五)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六)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可靠性;

(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四章  评价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价委员会成员由长期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技术开发的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对申报科技成果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报主持评价单位。评价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三)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评价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应对科技成果的科技价值、技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审查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价意见。

(二)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有权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提供补充技术文件资料或重复试验。如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者,评价委员会可在评价意见中注明。

(三)评价委员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评价单位在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收费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主持评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主持好评价工作,向评价委员会表述其权力、责任及义务,维护评价委员的权力,保证评价质量和良好会风。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支持、行业认可、技术交易和市场推广的依据。组织评价单位对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采取多种途径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  应当严格规范评价会的组织纪律,对于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中涉及的成果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应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1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